明星为金融产品站台的现象屡见不鲜,然而部分明星因夸大宣传、误导投资者等行为引发争议,甚至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。为规范市场秩序,保护投资者利益,监管部门明确划定了金融机构与明星合作的禁区。
金融机构不得与存在以下行为的明星开展合作:
- 虚假或夸大宣传:明星不得为未获金融许可的产品代言,或使用“稳赚不赔”“高收益零风险”等误导性话术,对金融产品的风险揭示不足。
- 自身涉严重负面舆情:若明星因偷逃税、吸毒、赌博等违法行为被查处,或涉及严重道德争议,其公众形象已不具备正面引导价值,金融机构应避免合作。
- 缺乏金融知识背书:明星若对代言产品的基本逻辑、风险结构一无所知,仅凭名气站台,可能诱导粉丝盲目投资。金融机构需确保合作明星具备基础的金融知识或经过合规培训。
- 历史合作“暴雷”记录:明星曾代言的金融产品若出现大规模违约、诈骗等事件,且其宣传行为被认定负有责任,此类明星将被列入谨慎合作名单。
- 未披露合作关联性:明星隐瞒其与金融机构的利益关系(如持股、佣金分成等),使宣传看似“中立推荐”,实则构成欺骗性营销。
监管部门强调,金融机构需对合作明星进行背景调查,确保其代言行为合法合规。明星自身也需提高责任意识,金融产品关乎公众财产安全,代言绝非简单的商业交易。
这一规定不仅强化了金融机构的审慎义务,也为明星敲响警钟:名气不是“免罪金牌”,代言金融产品需要承担与之匹配的社会责任。市场有望看到更规范、更透明的金融信息服务生态,而消费者亦应保持理性,不因明星效应而放松对投资风险的警惕。